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