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