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