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