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