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