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