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