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