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