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