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