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