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四十条有效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