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