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