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七条有效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