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