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六条有效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