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