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五)擅自摆摊设点;(六)在停车场或者规定区域以外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车,但施工养护作业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除外;(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