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

(三)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志;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