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