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