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二)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以及护栏、隔离桩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