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