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