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