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