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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