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获取的生物标本,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