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