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特许将项目授予经营者投资、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授权主体;(二)在一定期限内,将政府投资的设施有偿移交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交还授权主体;(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