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