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一)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三)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五)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