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

(三)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