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