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十九条已废止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