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四条已废止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开办食品小作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