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