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