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在登记、免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有权暂扣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扑杀措施,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