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