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登记、免疫手续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