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犬只来源证明;(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