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