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抵制建立工会,阻挠工会正常活动的,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交涉、予以纠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