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的同意。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兼职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