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的同意。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兼职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