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