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经济、福利待遇比照该企业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企业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