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