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举报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